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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填补国内空白
【时间:2010-1-10】
      《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一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第1期正式公布,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填补了国家和地方目前没有关于海上构筑物登记的规定空白。

      根据《办法》,海上构筑物,是指在海域内的固定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码头、海上固定平台、海底隧道、桥梁、高架屋、人工渔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海上构筑物等。海上构筑物的所有权、抵押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终止等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海上构筑物登记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海上构筑物物权的证明。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划和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海上构筑物登记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申请海上构筑物登记进行审查,颁发海上构筑物登记证书。

      详见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